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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蒐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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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如果已經到離婚地步,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」小孩監護權,法官也會依法裁判。

 

保護令申請資料
  • 申請狀
  • 戶籍謄本(3個月內)
  • 驗傷、錄音、照片
  • 相關文件
  • 證人資料
  • 其他
執法人員或社工團體介入的常見問題
    權力一旦介入,就代表已經啟動相關程序,但是繁瑣的過程,讓蒐證的時間往後延,也讓施暴方有更充分的時間煙滅證據,甚至恐嚇被害者不能把事實全盤拖出,以至於社工團體或執法人員在偵蒐過程中增加更多的阻礙。
          證據是否充足
          請保護令是家暴或受虐事者最好的保護傘,但依據司法院統計,將近十萬件的家暴通報案件中,最後能夠申請到核發保護令的竟然不到一成。 而且,根據保護令規定,被施暴者必須完成相關治療與輔導,但完成的比例竟然只有百分之二。可見被施暴者尋求協助的意願不高。 

          護令聲請的過程除了聲請狀以及戶籍謄本,還要有相關的蒐證及證明,因此有四成被法院撤駁的保護令聲請,主要就是因為蒐證不足。 
          法官是依照證據充分與否進行判決
          但進入法律程序,法官是依照證據多寡進行審判。但是又有多少被施暴者能夠保持冷靜,進且單獨進行證據搜集?而徵信社恰好在這方面可以補強蒐證服務! 

          目前執法人員、社工人員因為編制資源不足,造成家暴事件一拖再拖,首善徵信希望可以藉由我們的專業,補強蒐證服務,並期望能多幫助受害者,脫離家暴的陰影。

      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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